安徽一检验机构因检验结果失实收到罚单-【新闻】
安徽省一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出具的检验结果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近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皖合)质监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所对应的检验样品为“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样品标签标注“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特别强调了“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中未标示橄榄(油)含量。
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审理确认,当 事 人 出 具 的 编 号 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
2018年12月14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交申辩书。经该局2018年12月25日案审会复核并重新审理确认,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
2019年1月10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
综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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