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药品不神奇虚假广告共赔偿【消息】
一位消费者在使用某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并没有广告中所说的那么“神奇”,便将药品的经销商、播放药品广告的电视台以及广告的经营者无锡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认为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5年7月9日,丁某在靖江市人民路一家药店购买了20盒某款软胶囊,每盒单价398元,合计7960元。丁某说,自己之所以购买这款产品,其实是受了电视广告的影响。当时,某电视台正在播放这款产品广告,电视广告中有专家介绍这种胶囊具有平稳降压、融化脑血栓、增强食欲、缓解便秘、改善失眠、解酒护肝等十几项疗效。丁某看到广告后很是心动,便来到广告中所公布的定点销售药店购买。
购买后,丁某连续使用了4盒,觉得身体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丁某认为电视台和药店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之嫌,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过程中,药店负责人郑某觉得,药店和丁某只是买卖关系,也没有和被告电视台进行共同宣传,而且销售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电视台也认为,该产品并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且其与广告经营者签订过广告发布合同,发布广告的内容母带也是由广告经营者及无锡某公司提供,因此应该由无锡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购买的产品并不属于药品,但在电视广告中,一再提到某软胶囊具有缓解心悸、心绞痛、减轻脂肪肝、肝硬化症状等疗效,存在对非药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欺骗和误导,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被告药店作为该广告中标示的经营企业,向原告销售虚假宣传提供的商品,属于欺诈行为。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药店应当向丁某承担因购买涉案保健品所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被告某电视台发布的案涉产品广告,虽然由广告经营者委托发布,但其广告内容中对案涉产品的功效进行夸大宣传,且违反了保健品广告应当以批准说明书为准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的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依据《广告法》规定,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仍然予以发布,无锡某公司明知广告虚假仍予以设计、制作,依法均应当与药店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药店退还丁某货款6368元,支付赔偿款23880元,合计30248元;某电视台、无锡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讯员 栾艺伟 记者 翟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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