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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承销商应参与新股发行配售

发布时间:2020-10-17 01:52:29 阅读: 来源:光饰机厂家

承销商应参与新股发行配售

困扰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多年的一大难题———H股全流通有望破局。近日有香港媒体称,中国证监会将允许有意申请来港上市的H股,以“要求案例”形式申请全流通在港上市挂牌。一位不愿具名的香港中资券商高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A股市场目前备受关注的“堰塞湖”,即800多家企业在证监会排队申请A股上市问题,“相信消息不是空穴来风”。  新股IPO试点全流通,这无疑是证券市场的重大利好,毕竟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限售股堰塞湖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而新股从发行到上市在短期内实现全流通,更有利于市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价,新股定价会因为供求关系被打破而导致价格降低,这更对证券市场形成实质性利好。但因为IPO试点全流通仅仅是开始,新股定价方式是否改变尚不清楚,笔者建议,在试点中不妨让承销商配售一定比例的新股,可以捆绑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新股发行中最为关键的发行定价趋于合理。  在过去的新股发行中,承销商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不一致。为了获得较高的手续费,存在过度包装公司的现象,故意推高股价,造成发审委的压力过大,只看到被包装公司的表面信息。  海内外股市的经验表明,在新股发行中,承销是发行上市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使承销商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可规定承销商也参与新股发行的配售,配售价格为发行价与上市首日开盘价的平均价格,配售总金额为发行收益(承销费用)的5倍左右。这样既能让承销商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减少其推高股价的冲动,增加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如果存在虚假包装的现象,那么认购金额可作为相应处罚的准备金;如果是由于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则监管机构可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询价对象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选取公司治理结构较好,具有较强专业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二是优先选择将发行人作为价值投资者的机构,剔除缺乏专业分析能力且投机圈钱的投资者;三是可以适当考虑引入具有民营性质的公司,因为相对于国有法人而言,民营企业投资更为谨慎,这样更有利于合理报价,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当然,新股发行改革,不管以何种方式开始,都应该严格市场的失信惩戒制度。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减少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而提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最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应该着力加强IPO过程中各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在此之前,能够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让承销商以发行价与上市首日开盘价的平均价格配置大量股份,可以起到让承销商和投资者利益一致的作用,对当前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产生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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