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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3:57:19 阅读: 来源:光饰机厂家

居民医保 让更多人病有所医

2011年5月1日,《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从此,我市进入了全民医保时代。《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市居民医保实现“全市统一软件、数据集中”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微机网络已覆盖到全市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门诊大病医疗费及门诊统筹医疗费实行及时结算,大大减轻了参保居民医疗费垫付负担。

今年居民医保的续保缴费工作即将开始,部分市民来电咨询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的相关问题。日前,记者再次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

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覆盖之外的居民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含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

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2012年,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240元。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55元,个人缴费15元;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10元,个人缴费170元。

在对困难群体补助后,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缴纳8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和其它渠道资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每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一次性预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保险待遇: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学生人均每人每年30元筹集门诊统筹基金;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0元筹集门诊统筹基金。

学生每年门诊费支付比例60%,最高支付限每年200元;其他居民每年门诊费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每年200元。各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基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划拨。学生由学校负责管理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其他居民由个人或街道社区服务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实时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的支付。参保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一)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 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异地住院8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只计算一次起付额,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80%、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9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65%。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缴费,支付比例提高0.5%,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10%。(三)最高支付限额:2012年,统筹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0.8万元。(四)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再次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含起付标准)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符合封顶线内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统筹基金再按40%的比例支付。

已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待遇支付期限:居民参保缴费满6个月即可享受医保

新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入学的学生、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连续缴费的人员,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出生年度开始缴费的,参保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居民未在规定时间预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医疗服务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泸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院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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