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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谁来还款-【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54:30 阅读: 来源:光饰机厂家

借贷网讯 债务人死亡了,天佑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民间借贷也经常会发生,债务人突然死亡的案例,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继承,那么债权人的利益该怎么保护呢!

具体案情情况如下,本文讲述的就是这样的一桩案例,可能会给你现在的迷惑带来答案。2008年1月30日,贾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陈先生借钱。朋友有难,当鼎力相助。陈先生二话没说,倾其10万元。贾某也诚信有加,不但写下欠条,还请来哥哥作保。借条载明,“今借陈××10万元正,叁月底归还陆万元,余款10月底归还肆万元正”。其哥哥贾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名字。

但是之后前并没有如期返还,因为各方面都做的比较放心,所以陈先生也不急于要钱,但是在要钱的时候,贾某已经身亡。因为贾生作为担保人,张芳作为贾某妻子,贾丽作为贾某女儿的原因,陈先生将这3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但是在这个人却出现了问题,因为贾先生家的情况和别人家不同。张芳和贾丽母女共同辩称,虽然张芳和贾某曾是夫妻,但早已于2001年离婚,离婚时约定,贾丽随张芳共同生活。之后,与贾某没有来往,贾某生前也没有对贾丽尽抚养义务。贾某在去世前从未提过这笔借款,也未发现遗嘱,且贾某的父母都已去世20年了。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而贾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

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对此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定夺,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10万元债务产生于贾某和张芳离婚之后,故该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张芳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贾某死亡后,其女儿贾丽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贾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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